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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干补充规定

 

对专业成绩突出、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在本专业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表现,仅具有下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学生:

第一: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者;

第二: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者;

第三:曾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者,

第四:曾经试读者

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二、参加本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1、竞赛项目

①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

② 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

2、取得名次:

① 获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

② 获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③ 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三、在校学习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论著者:

1、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著作独著一部或合著(前三名)两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作品一篇(第一作者)以上。

因考试严重违纪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上述学生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推荐,并张榜公示三天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