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和计算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同一项成果只按最高奖计分),校级创新学分累计不超过6学分。
(一)学科竞赛
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含数学、化学、英语、电子设计竞赛等)中获个人一、二等奖者,分别计2、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1、0.5学分/项。
2、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识竞赛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6、5、4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3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1.5学分。
参加省级文艺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3、2、1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0.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2、1、0.5学分。
3、正式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分别计6、4学分;打破校纪录者计2学分(获得名次,并破纪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学分);
(二)科学研究
1、在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经学校审批,可获得4-10个创新学分。
2、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其余名次获得者计3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其余名次获得者计1学分/项;在省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其余名次获得者计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3、公开发表论文和文章
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期刊级别确定学分:
(1)在一般省级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3、2、1学分/篇。
(2)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4、3、2学分/篇。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发表非专业性文章,根据报纸、杂志的级别确定学分:
(1)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1、0.5学分。
(2)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2、1、0.5学分。
(三)行业证书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85分以上)者,计1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计2学分,成绩合格者,计1学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八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计2学分,成绩合格者,计1学分。
3、在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者可获得1个学分;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获初级程序员证书者计1个学分,获高级程序员证书者获1.5学分,系统分析员证书者获2学分。
(四)社会实践活动
在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国家、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论文获奖者分别计2、1个学分。
三、组织实施
1、每学期第二周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所在系或活动组织单位推荐,报教务处审核,经认定符合规定的,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2、创新学分可抵减全校性公选课程的学分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的学分。凡创新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若有相同时,取最高奖项计创新学分,不重复计算。但不同类别的创新学分可进行累加。
4、学术论文类、成果类申请创新学分的学生,必须是冠名海南师范大学的论文或成果。
5、各系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学生取得创新学分的正式通知及时将学生所取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名称为“创新学分”。
四、未列入的其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参照本细则中相关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学分。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起开始实施,已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