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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和过程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一、评选对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人数和标准:

奖励人数:全校112人。

奖励标准:每人4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上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表现综合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原则上思想品德表现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文体活动表现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评选材料:

申请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2000字的事迹材料)及《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年6月以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盖章);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上学年个人学业成绩单(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5、上学年个人思想品德表现分和文体活动表现分证明(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6、有特殊情况的,须附上相关证明。

五、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后,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申请;

2、各学院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高等学校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审批意见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拟定我校本学年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评选工作要求:

1、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定工作组,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评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高等学校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高等学校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3、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申请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各学院将本学院本学年高等学校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以两种方式进行公示,一是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二是在申请者所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均为五个工作日,二级公示可同时进行。

6、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评审材料按照系统导出备案表上的顺序编号排序统一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