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学生办公 >
海南师范大学大学创新创业开放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

创新创业开放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增强大学生自主创新与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相融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大学生创新创业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必须个人品行端正、学业成绩合格、学有余力。项目组成员不限,鼓励跨专业、跨院校以及与企业联合申报。

第二条 每名学生限每次申报1个项目,正在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开放基金项目的学生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具有市场前景,开发应用性强,申报项目的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以产品研发,产品设计,创业计划或者成立公司等为预期目标,且项目申报团队具备一定的项目市场转化和运作的能力。

第五条 原则上项目最终成果归属学校所有,成果收益权归研究者,优先进入学校大学科技园。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查验创办人身份证明和学生证等。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也可根据实际进展,实施滚动支持。所有项目原则上应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七条 各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创新创业团队能力,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八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学院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对该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商业模式、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拟定资助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学院三方签订立项协议,明确执行目标和任务,各自责任与权利。

第十条 项目管理坚持“学生自主申报、学院全程管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筹监控”的原则。具体项目的前期发动、过程实施、结果控制由项目申报人所在学院负责,并作为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学院及全体教师有义务对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与使用。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开放基金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每年投入资金额度不低于一百万元,经费须按学校要求编制预算和使用。其中,专项资金的94%,用于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用于项目的生产资料和设备的购置、办公和差旅开支、场地租赁等方面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的6%,用于项目的管理,主要用于外聘指导专家的咨询、管理人员的旅差与培训、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与审核,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与使用。学校所有实验室应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开放基金项目开放,经项目组向相关学院申请,获得批准后均可按照规章制度使用实验室。

第十三条 项目中期检查。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执行中期应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项目协议期满后,由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填写项目结项书,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对完成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学校推荐其进入大学科技园孵化。

第十五条 项目中止与撤项。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修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中止。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的项目,对项目进行撤项并追回结余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下一次申报和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