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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解读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含省联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二是《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特点

1、信用贷款,无需担保。仅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组成共同借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期限长。贷款期限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可达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纳入贷款的高校及学生范围广。凡我省考入高校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纳入助贷范围,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教育部公布的学校名单为准)的新生和在校生,以及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4、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贴息自贷款发放当日计起,于毕业当年8月31日止。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5、学生在校期间不用偿还本息,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①农村困难户和城镇低保户;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⑩其他贫困家庭。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二)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应不低于1000元,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年度新录取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在校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有效的学生证原件。(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到所在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领取(或下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由户籍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由签署意见人签名,加盖公章。

(三)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前往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交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等,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与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在指定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帐户。

(六)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含回执)到所在高校报到,由高校办理确认手续、填写回执。

(七)借款学生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若县资助中心在学生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执,则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八)借款学生及时将高校开具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

六、海南省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咨询信息

单   位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海南省教育厅

林文愈

65358923

 

海口市教育局

杜庚虎

66293153

 

三亚市教育局

陈祥燕

88212609

 

文昌市教育局

赖广阳

63220853

 

琼海市教育局

吴忠耿

62819690

 

儋州市教育局

吴万博

23311915

 

万宁市教育局

林明平

62229280

 

东方市教育局

文家豪

25534353

 

陵水县教科局

杨  慧

83315068

 

澄迈县教育局

梁开武

67622690

 

昌江县教科局

符初珍

26623198

 

屯昌县教育局

林方明

67815124

 

乐东县教育局

吴元向

85523283

 

保亭县教育局

全胜雄

83668263

 

临高县教育局

王家红

28274176

 

琼中县教育局

张洁

86227866

 

定安县教育局

冯业培

63831880

 

白沙县教育局

符建成

27721609

 

五指山市教育局

李兴歌

86637852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刘  畅

6853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