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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海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条件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界定为特殊困难情形。认定时,具体可参考以下九种情况: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三)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它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四)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民委员会开据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五)农村家庭年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六)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八)在校的实际消费确实困难的学生;

(九)不属以上(一)至(八)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程序:

(一)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认定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状况的调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细抓好,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学院要认真总结本学院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形成文稿,上交学生处。

(三)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申请认定的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是年6月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且未经涂改的调查表原件。                  

(四)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原则上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

(六)各学院于将本学院的贫困生认定工作总结、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细则、特困生认定名单汇总表(从学工系统的导出的数据进行整理,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及贫困生相关资料(按汇总表的顺序排列)报送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附加说明:

已认定并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资格:

(一)酗酒、大吃大喝等不良嗜好的; 

(二)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被学校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