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动员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海南师范大学爱心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基金来源
(一)学校投入。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计提1%作为资金投放;
(二)海南师范大学历届校友、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爱心捐款;
(三)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
(五)其他来源。
三、基金管理
(一)学校成立基金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外事侨务处、工会、校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设爱心助学基金管理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三)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基金财务状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每年至少一次在校内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任何人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与爱心助学无关的活动;
(二)校外捐赠一般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捐赠人也可亲自到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捐赠;
(三)校内师生员工的捐款可交到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团组织,再由其转交到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捐赠人也可亲自到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捐赠;
(四)个人捐款十万元以上、单位捐款二十万元以上的,可在爱心助学基金名义下设立个人或集体名义的专项基金;
(五)向基金捐款多少不限。
五、基金使用原则
(一)希望得到资助者向所在班级班委提出申请,经班委和学院调查并做出意见,由学院于每年的四月份向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并在校园内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实施资助。定向捐款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二)本基金资助同一学生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基金专款专用,不作他用。
六、基金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
(一)成绩优良的在校贫困生;
(二)遭遇特殊情况急需帮助的我校在校生;
(三)按照捐款者意愿使用;
(四)基金的资助额度为两档,分别为每人每次3000元和2000元。
(五)本基金以借款(不计利息)方式发放,受本基金资助的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签订借款协议,毕(结)业后的二年内,将受资助的金额返还给基金。
七、基金使用审批
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编制年度的资助计划,助学基金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预算外资助视具体情况而定,经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