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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干补充规定
日期:2015-10-18 来源:本站

(2010年6月25日海南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修订)

 

在规定学籍年限内自取得毕业证书起一年内,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一:因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者;

第三:曾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者;

第三:曾经试读者。

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时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二、参加本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1、竞赛项目

①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

② 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

2、取得名次:

① 获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

② 获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③ 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论著者(本人比须提供原件及中国知网上检索页)

1、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著作独著一部或合著(前三名)两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作品一篇(第一作者)以上。 

    上述学生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推荐,并张榜公示三天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