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师办〔2014〕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并结合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以及我校关于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对退役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我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学生退出现役后应凭有关证明,尽快回校申请复学。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二条 退役学生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三条 退役学生在办理完入学或复学手续后,应马上跟班学习,并参加考试,复学当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均按60分登记。
第四条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五条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的学籍管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退役学生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条件参照其入学年份其他学生的审核条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