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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行为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根据“海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违纪:

 

1.     不按安排的考试座位表就座。

2.     考试前大声喧哗,经监考人员批评及格及时改正。

3.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携带空白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试室。

4.     考试过程中发现随身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在发现时处于关机状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严重违纪:

 

5.不带齐符合规定的考试证件。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在考场或考场禁止范围内,顶撞、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但被及时制止。

8.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进行答题。

9.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10.将试题、草稿纸等考试发放材料带离考场。

11.在考试过程中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处于开机状态,但确认没有接受任何信息。

12.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作弊:

 

13.在考生就座课桌及其附近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内容,但又不在考试前及时报告。

1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15.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

17.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使用通讯工具(如收发信息、查看短讯等)。

1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双方。

19.将试题答案、答题卡带离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

20.擅自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计算器等物品。

21.在答卷上填写与考生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2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制止无效或者多次发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23.伪造考试证件、证明及相关材料。

24.在评卷过程中认定答卷字迹前后不一致或在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以上)雷同卷。

25.事后查实的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26.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

2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考学生,态度恶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