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干补充规定
对专业成绩突出、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在本专业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表现,仅具有下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学生:
第一: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者;
第二: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者;
第三:曾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者,
第四:曾经试读者
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二、参加本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1、竞赛项目
①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
② 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
2、取得名次:
① 获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
② 获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③ 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三、在校学习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论著者:
1、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著作独著一部或合著(前三名)两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作品一篇(第一作者)以上。
因考试严重违纪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上述学生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推荐,并张榜公示三天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