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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开课条件

第一条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制订、执行、修订遵照《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制订、执行及修订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列入培养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教学系组织相应的教研室、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或选用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各门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3、选、编好适用的教材;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上述条件经系(部)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确认后即可开课,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教学系、教研室应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规划。

第五条开设选修课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有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与能力的形成。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选修学生不足20人的选修课不开设。

第六条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教学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了紧追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应积极进行课程内容更新,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把相关知识吸收到已开设的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七条每学期的第十二、十三周为安排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时间。各教学系必须根据学校审定的各专业培养计划作出下学期开课计划,由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任课教师

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担负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要精通所授课程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九条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条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参加岗前培训,通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任教师一般应当承担两年的助教(或实验员、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从事教学及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讲师及讲师以上职务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且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合格证书的,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凡教学总时数在160学时以内的课程,一个教学班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可由主讲教师提名,并经教研室或教学系认可。其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二条新开课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以及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并对部分章节进行试讲,经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合格,并经系主任批准,方可讲授课程。

第十三条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各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讲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助教,经系教学委员会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教学系(部)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教学效果较好者,经教学系(部)聘请,所在系(部)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2、凡已获得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系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系(部)处级单位负责人许可,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影响本职工作。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成员,不得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本条例前两款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从校外聘请担任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外聘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请前,相关教学系(部)除了要办理学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考查。

第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课程任务:

1、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2、对拟首次主讲的课程未经辅导过,或虽经辅导,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知道或知道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项目者;

5、对拟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三章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各教学系应在开课前三个月确定好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学科前沿信息,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授内容提纲,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写教材。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整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他教具、图表、幻灯、录像、录音、CAI课件等教学设备与资料。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在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知识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一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应采用的教学方法的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片、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与资料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的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之前还应指定出下列教学文件,上报教学系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1、课程教学计划,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2、本学期教学进度,开学后一周内发至有关教学班级;

3、开列出课程参考资料目录和必读书目。

第二十三条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平衡不同班别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听课、教学观察等教学研究活动,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教师进入课堂讲课应带齐基本的教学文件,做到“五个有”:即有教学大纲、有教学进度表、有教材、有教案、有所教班级学生名单。教师进入教室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要按时上下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五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作到理论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处理得当;要正确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二十六条课堂讲授应当尽量运用现有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无论多媒体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都要保证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不能随意调、停课。

第二十七条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讲课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予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二十八条按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原则上“先补后停”。如教学系(部)要求停课,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一般予以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安排这些课程教学活动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四章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野外实习、专业考察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实验、作文、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如属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活动前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或课程计划制订出内容具体、安排紧凑、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含该项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凡全校性的实施方案,由校内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校性的实施方案由系负责制订,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四周报教务处,经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更,凡涉及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再由有关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条参与教育实(见)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都负有全面的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作出周密安排、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付诸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教学系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离校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或准集体假),不得越权准假(超过三天的准假权限)。

第三十一条凡有实验课的系均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订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实验;教师对实验技能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获得允许不得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给学生令其重做。实验教学的原始材料要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操作实习、利用语音室上课、观看教学录象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尽量满足教学需要。如确实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教学系(部)和任课教师说明不能安排的充足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还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培养计划中最后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检查学生全面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形成学生的科研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答辩、结果评定等环节及其要求,遵照《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课外辅导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作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一般隔周一次,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的方式解答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

第三十五条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授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均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各教学系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应指定班主任或其他教师按班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的习惯。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所任课程与上述课外学习组织的内容有关的教师、班主任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七章作业和考试

第三十八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程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大部分学生能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由教研室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布置。

第四十条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专业主干课程的作业要全数批改;未配备辅导教师,且修读人数超过50人的其他课程每次可抽改部分学生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60%;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应以抽阅读书笔记、课堂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作业检查情况应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二条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如课程结束时考试,则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题目应有一定的难度、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第四十三条课程考试组织及成绩管理办法,遵照《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四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教研室应积极开展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评估评议教学等教研活动。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教研室要组织教师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或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存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六条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开展“青年教师教学十佳”、“毕业生最欢迎教师”的评选活动。

第四十七条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中作出优良成绩,学校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十八条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评价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成人教育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各教学单位根据本规程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教学文件中如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规程为准;与本规程无抵触的规定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学校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