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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评价】海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日期:2015-10-18 来源:本站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监控,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促进我校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科学严谨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获取相关信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给予阶段性的评价结论,并及时反馈,以利于教师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益,从而促进教师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提高;通过真实有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教师投入教学、研究教学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同时,也为学校对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考量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坚持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兼顾不同评价主体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综合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全面性。

三、评价对象及范围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所有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及其所承担的每一门讲授课程的课堂教学环节。

四、评价主体及权重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体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体学生;二是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的教学评价小组。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总权重为100%。其中,学生评价权重占70%,学院组织的教学评价小组评价权重占30%

五、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

针对不同评价主体,选取不同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学生评价采用《海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学院组织的教学评价小组评价采用《海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六、评价方式及时间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统一通过登录学校正方教务管理系统(网上)进行。

学生评价时间为每学期第1618周(学院可统一组织学生集中进行,也可由学生自行安排)。

学院组织的教学评价小组评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第二周结束前(评价的组织形式与操作程序由各学院自定)。评价结果形成后,由教学秘书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等级评定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课程按20%的比例,从被评为A等级的课程中产生。即:当某学院A等级课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课程20%的,则所有A等级课程即为该学院该学期“优秀”课程;若某学院A等级课程超过本学院参评课程20%的,则以本学院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20%的为“优秀”课程。

赋分及等级评定见下表:

 

综 合 评 分

评 价 等 级

备注

Y90

A

“优秀”课程门数≤参评课程门数的20%

75Y<90

B

 

60Y<75

C

 

Y<60

D

 

、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

评价结果将由正方教务管理系统自动处理。即对学生评价、学院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经加权统计,得出综合评价分数。综合评价分数由教务处反馈给各学院后,再由学院最终形成评价结果汇总表和评价总结分析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评价结果与总结分析报告,由学院分别向教师个人与教师集体反馈,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公布。

教务处将于每学期第5周通过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发布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教师,可于结果发布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教研科反映。

九、奖惩办法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课程,同等条件下,在年终考核、评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外出进修学习时予以优先考虑。

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等级的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应督促其及时整改;被评为D等级的课程暂停开课,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帮教、指导,直至其能胜任该门课程教学或另行安排任课教师。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