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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日期:2015-10-18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认识实验教学在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规范实验教学行为,实现实验教学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具体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本质的过程活动。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规范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初步形成探索未知知识领域的研究思维。

第三条  实验教学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有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凡在本校开展的本科学生实验教学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二、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其建设、调整与撤销,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正式批准。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和建设规划。

第六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与实验室人员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项目,印制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纸。

第七条  各学院应督促、检查、审定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组织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全部教学实验课。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准备,努力做到各类基础课实验分组不超过2人。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各单位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原则自行提出每组实验人数,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由学院安排本学院所属实验室承担的学院内外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外学院或实验中心为本学院开设的实验课。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或实验中心的实验任务,应由两单位进行协商安排,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或实验中心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十条  每学期由学院组织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制订教学进度表,于开学后两周内报。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需要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制订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进等)的计划、实施方案,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改新成果,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应协助分管院长及有关人员拟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制订实验教学进度、编排实验教学课表,落实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实验室应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教书育人、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师生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增强实验室活力。

三、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要调整或变动有关内容,应由课程所属学院论证审核提出申请,报教学处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教学实验的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第二十条  对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1、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指导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应阐明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3、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特点以及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实验项目、学时分配,每个实验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教学大纲应确定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其评分标准等。

6、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项目的要求

1、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特点的要求,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2、实验项目的选择应注意加强基本实验技能训练,同时注重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3、应精选实验内容,控制试验项目数量,保证实验质量。

4、试验项目的类型要多样化,又应具有典型性。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合理搭配经典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实验项目,贯彻因材施教。

5、设计性、综合性试验项目的确定必须经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内容进行。

6、试验项目的选择应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并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

7、实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实验室条件,适合学校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均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择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包括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制作或选用必要的多媒体课件或音像资料等。实验教材的编写应规范,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并力求创新和特色。教材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实验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参考文献等。

四、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实验教师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参与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安排考试、考查等。

2、实验课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实验教案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3、实验指导老师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熟悉课程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技术、手段的新发展、并运用于实验教学。

4、实验指导老师在教学中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和创新、重视安全环保。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指导老师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传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5、实验指导老师在教学中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加强对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切实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

6、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老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原始数据记录纸上签字。

7、实验指导老师要做好实验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按照规定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8、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1、做好实验教学前的一切实验条件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如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做好实验教学的档案建立、整理、存档工作。

2、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实验教学活动,具有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3、在学生实验室时,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问,做必要的技术指导,解决仪器设备、器材、实验设施出现的问题。

4、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修理、维护、指导、监督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实验室安全和保洁卫生工作。

5、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老师密切配合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6、认真填好《实验室人员岗位日志》,并定期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理解实验原理,了解实验步骤及仪器的使用方法,复习有关理论,并写出预习报告。

2、要严格遵守实验时间,实验课不得迟到和早退,未经老师批准不得中途离开。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应按正常手续请假。实验课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请假未做实验的学生,开课单位必须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3、要注意安全、卫生和环保,保持安静的实验环境,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4、实验过程中,学生应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操作,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严禁冒替、抄袭和伪造实验数据、擅自调换仪器用品等行为。

5、要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老师。凡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校纪严肃处理。

6、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将所有数据交指导教师检查并签名,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实验现场,经老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要求原始数据齐全、字迹工整、图标清晰、数据处理正确、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不符合要求者应退还重做。

第二十六条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1、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于未做实验数量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按规定重修。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应根据学生的考勤、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

3、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以实验课总评成绩参照实验课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其比例最低不低于20%,最高不高于50%。指导老师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其它方式进行实验课考查,考查成绩作为实验课总评成绩的一部分,所占比例不超过50%

五、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第二十七条 评价的目的

    为了深化我校本科教学改革,进一步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思想,加强和完善我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价的组织领导

要使对试验教学质量的评价真正达到公正客观,一般要从教学部门、同行教师、学生、学院(部)领导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开展综合评价。但因主客观条件的现在,全面铺开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暂安排三个方面的评价,即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以后不断总结经验,随经验,随条件成熟,逐步施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评价。

教师自评由教师自己完成;学生评价由分管教学副主任负责安排办公室人员、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无记名填写学生评教表;跨学院、跨专业的课程的学生的评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评教表,并将评教结果填入评教统计表,复印后送达开课单位;公选课学生评教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填写评教表;专家评教表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实验相关材料及教学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评教。

第二十九条 评价的内容

评估体系包括教师自评、学生评教以及教学质量小组评价三部分,每一部分总分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0.20.40.4。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总分为100分,最终评价等级与对应系数见下表:

 

 

 

评价等级

A(高于体系标准)

B(介于AC之间)

C(达到体系标准)

D(低于体系标准)

对应系数

1.0

0.8

0.6

0.4

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的具体内容见教务处下载专区。

第三十条 评价的范围

所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都必须接受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的时间安排

  各教学单位必须在学期结束前完成自评和学生两方面对实验教学质量的原始评分,教务处组织专家再下学期初组织专家评教,并分别填妥评教表。

  第三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