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学校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省外毕业实习(含师范类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类专业实习)。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届毕业生进行省外毕业实习的工作程序和条件要求。
(一)工作程序:省外实习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持实习单位接收函及家长同意函,报系审核批准;各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实习总体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并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实习生返校后,上交材料(师范专业实习含实习生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导师制指导教师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实习学校评价表,非师范专业实习含实习生毕业实习工作手册和实习评价表),系考核小组综合评价与总结。
(二)条件要求:应届毕业生省外进行毕业实习,实行导师制;实习导师和实习单位由实习生和其所在系负责联系,实习导师一般为实习单位的业务骨干,且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实习单位必须符合毕业实习(教育实习)的要求。实习生毕业实习的单位或岗位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教育实习的实习学校一般为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未经所在系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实习时间及变更实习单位。
二、各系必须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实习的各项工作。
(一)负责实习导师和实习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根据本系的实习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实习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包括实习日程安排表);
(二)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实习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特别要加强实习纪律教育,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实习过程的跟踪了解和指导,要对每位省外实习的学生指定专门的联系教师,通过各种通讯手段,掌握实习生的动态,提供远程服务;
(四)严格抓好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实习成绩由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书面材料(或成果)、实习导师的评价、系考核小组评价等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由各系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专业要求拟定。
三、省外实习的实习经费标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