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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条例(暂行)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素质教育推进计划,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创业意识,使大学生更好地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组织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宗旨

1.提供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机会,培养更多具有创新意识与能力的高质量人才;

2.使大学生接触和了解所学专业的发展动向;

3.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4.强化大学生团队合作意识,提高交流表达能力;

5.充分利用学科综合、教学资源和人才的优势,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6.以“研”促进“学”与“产”的紧密型结合,鼓励早出研究成果;

7.鼓励本院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活动和竞赛活动,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的知名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科技创新活动由委员会统一负责。主任由主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委员分别由各部门相关教师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协调与其他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

2.审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检查、结题答辩等工作; 

3.确定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4、组织大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竞赛活动;

5.制定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报名办法,确定学生名单;

6.聘请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指导教师;

7.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8.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

9.协同学校做好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竞赛活动;

2. 指导、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科技创新项目(含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

3.填写或指导学生填写“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

4.帮助联系学生完成科技创新项目所需的实验室、仪器、材料、资料等;

5.指导学生参加结题、答辩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推广;

6.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总结与建议。

第三章  奖励

第六条  科技创新成果的使用。学生在校外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由学校予以奖励(见附件3)。学生在校内获得奖项的,参照各种比赛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突出的教师颁发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并参照《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创新、实践活动奖励办法(暂行)》(见附件4)进行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专款专用,为完成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单独设卡,按《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所购置的零、器件(低于五百元)按《海南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由学校资助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为海南师范大学与成果人共有。由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资助参与各种比赛的项目成果归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及指导教师与学生团队共有。所有成果由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效益40%归创作团队所有,30%作为团队成果转化发展基金,30%归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所有。

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1: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组织工作流程

附件2: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审批表

附件3: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附件4: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创新、实践活动奖励办法(暂行)

附件5: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创新、实践成果奖励申请表

附件6: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立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