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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海师办[2007]24号,2007年4月11日印发,2007年9月修订)

  第一条先进班集体建设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班风学风良好的班集体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充分调动全体学生参加创建先进班集体的积极性,增强班级凝聚力,提高学生参与班级建设和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先进班集体评选的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时间

  先进班集体每年9—10月组织评选,10月20日前结束,与当年度学生工作评估同时进行。

  第三条评选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以教学行政班为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全校行政班总数的5%。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各学院按《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目标管理方案》和《海南师范大学班级量化考评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评估,得分在86分以上的班级可申报当年度先进班集体。

  (三)各学院在认真组织考核,广泛交流互评的基础上推荐,于9月30日前将先进班集体的申报材料送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先进班集体采取听汇报和调查了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办法,初评出当年度校先进班集体,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评选条件和标准

  先进班集体评选采取定性要求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评价标准如下:

  (一)定性要求

  1.班级凝聚力

  (1)组织建设。按时按要求配全班委和团支部,班干部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充分发挥班委、团支部在班级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校园文体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建设。班级建设目标明确,重视思想建设和基础文明建设,班级建设计划周详,制度健全,各项考勤考核记录准确、完整、公平、透明;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班级建设首位,班集体团结奋进,班级风气积极向上,生动活泼;班级工作针对性强,形式活泼,有开创性,有促进成才的计划和组织措施,效果好;全班同学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班级经常开展各种促进学习和班集体建设的活动,全班同学积极支持、踊跃参加;积极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党团建设。认真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团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活动健康有益,注意针对同学的思想动态开展主题班会、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讨论活动,学习效果好;班级学生政治思想状况良好,积极要求进步,参加业余党校学习的学生比例高,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比例高,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好;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学风建设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生学习动力足,学习热情高,学风浓厚,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学习纪律,完成各种学习任务好;努力做到无迟到早退、无扰乱课堂秩序行为、无旷课、无抄袭作业。

  (2)当年度无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和其他违纪现象。

  (3)班级学生学业成绩良好,获得奖学金的比例高,计算机一、二级和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和优秀率高。

  (4)积极开展、参加巩固专业思想的各种主题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活动。

  3.文明建设

  (1)班级形象良好,在文明校园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有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2)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乐于助人,主动开展公益活动。班级成员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校园文明,模范遵守公共秩序,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涌现出先进个人和典型事迹。

  (3)积极开展学生宿舍建设,文明宿舍比例高。

  4、文体活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经常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体活动,全班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二)定量标准

  按《海南师范大学班级工作量化考评办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

  (一)未申报先进班集体材料的班级。

  (二)当年度有违纪受处分学生的班级。

  (三)学生无故欠费率超过3%以上(含3%)的班级。

  (四)当年度被确定为试读的学生人数超过5%(含5%)、重修的学生人数超过10%(含10%)的班级。

  (五)当年度不达标宿舍间次超过2间次(含2间次)的班级。

  第六条先进班集体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一)《海南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申报登记表》。

  (二)《海南师范大学班级工作量化考评表》。

  (三)学生处提供的班级工作观测数据指标汇总表。

  (四)年度班级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

  (五)其他评选要求的材料(含佐证材料)。

  第七条奖励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颁发锦旗,并奖励现金人民币500元。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作为省级或国家级先进班集体推荐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