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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黄群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10-25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黄群岚奖学金”由黄群岚女士冠名设立,奖励我校籍贯为海南的优秀大学生。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实现奖学金设立的宗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选对象

籍贯为海南且品学兼优的大学二年级(含)以上年级本科生。

     二、奖项和奖励名额

“海南师范大学黄群岚奖学金”每年奖励15名优秀大学生,每人发给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获奖条件

    (一)必须获得当年度校级“三好学生”或以上称号。

    (二)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学习勤奋刻苦,专业基础牢固。

    (三)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身心健康。

    (四)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评选程序

    (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的基础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选并提出获奖者候选名单。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的获奖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确定候选人并向全院学生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认真组织审核后,呈报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获奖名单向全校学生公布。

     五、组织管理

    (一)海南师范大学“黄群岚奖学金”在海南师范大学基本账户下设立“海南师范大学黄群岚奖学金”专项账户,所有注入资金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二)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最后审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黄群岚女士担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和颁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六、本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