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小长假期间外出活动,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小长假期间,学生外出活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三、未经学院学工办批准,小长假期间严禁各级学生会、学生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和个人(包括教职工)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四、小长假期间,禁止学生参与个人和非法旅游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若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外出的,须由相关老师组织带队,负责学生外出安全。负责人必须用书面形式(注明出游时间、路线、地点)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制定
安全预案,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外出登记表》,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将申请同时报校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外出活动返校后,组织者需于当日向所在学院学工办报告出游情况并及时做好登记等有关工作。
六、学生个人或结伴外出活动,必须向所在学院登记备案,保持与所在学院的联系,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告知辅导员返校情况。
七、学生个人外出活动要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制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八、外出活动租用的交通工具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严禁租用无牌无证等非法交通工具。
九、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或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或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学生处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