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并设立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由校分管领导、学校办公室、校纪检监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非纪律处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对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经向申诉委员会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经过审查申诉材料,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予以受理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在规定的申诉期内不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的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诉委员会秘书处要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交本人签收,不能直接送达的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