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基础知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基础理论和教师教育知识,熟练计算机的基本技能与方法,学习数字媒体、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技术,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具有教书育人的良好素养,能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或培训机构从事信息技术相关教学的专业教师,以及从事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技术,特别是数字媒体、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工作的计算机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开拓创新精神,掌握最新信息技术,熟练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具备高水平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的综合素质。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致力于从事计算机教育事业。
掌握体育、卫生保健和心理调适的基础知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具有健康的身心素养和健全的体魄,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
1.基本学制为 4 年。
2.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专业核心课程
数字逻辑、离散数学、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计算机网络、网络规划与系统集成、软件工程(含UML建模)、网络安全与管理、图形图像处理、人工智能、网络协议与编程。
五、各类课程学分分配
1.课程学分结构
课程类别 |
课程性质 |
学分要求 |
小计 |
比例 |
备注 |
通识教育课程 |
必修 |
35 |
42 |
29% |
将计算机类的公共课归入学科基础课 |
选修 |
7 |
||||
学科基础课程 |
必修 |
23.5 |
23.5 |
16% |
|
专业核心课程 |
必修 |
41 |
41 |
29% |
|
专业拓展课程 |
选修 |
4 |
4 |
3% |
|
教师教育课程 |
必修 |
13 |
15 |
10% |
|
选修 |
2 |
|
|||
实践课程(不含课内实验) |
必修 |
15 |
18 |
13% |
|
选修 |
3 |
|
|||
合 计 |
必修 |
127.5 |
143.5 |
89% |
|
选修 |
16 |
11% |
2.开课规划
统计 学期 |
学分总数 |
周学时数 |
课程门数 |
考试门数 |
第1学期 |
21.5 |
25 |
10 |
3 |
第2学期 |
24 |
26 |
9 |
6 |
第3学期 |
24 |
26 |
10 |
5 |
第4学期 |
27 |
25 |
11 |
5 |
第5学期 |
23 |
22 |
12 |
4 |
第6学期 |
14 |
14 |
8 |
2 |
第7学期 |
6 |
0 |
1 |
0 |
第8学期 |
4 |
0 |
1 |
0 |
3. 课程设置说明
(1)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新学分获取规定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获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①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计算机类、信息类竞赛三等奖以上;②参与一项院级(含院级)以上创新项目(国家级排名在前5名内,省部级排名在前4名内,校级院级排名在前3名内);③参与一项教师主持的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④获得任意一项发明专利证书;⑤在公开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专业论文;⑥获得国家软件水平考试初级以上证书;⑦其他经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或实践活动。
(2)专业拓展选修课说明
学生可以在所属大类中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跨院、跨学科的相关专业选修课程,所选课程学分可作为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学分计算。
(3) 毕业设计免修规定
学生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并以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可申请免论文选题等过程工作,直接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a)论文在省级期刊发表,免答辩,成绩以“中”计算;如学生想获得“良好”以上成绩,必须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b)论文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非核心期刊发表,免答辩,成绩以“良好”计算;如学生想获得“优秀”成绩,必须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c)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SCI、EI、ISTP、SSCI、AACI检索收录,免答辩,成绩以“优秀”计算。
(d)已申请其它创新学分的论文成果,不能作为毕业论文免修使用。
六、毕业学分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修完本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143.5学分,其中通识教育课程42学分,学科基础课程23.5学分,专业核心课程41学分,专业拓展课程4学分,教师教育课程15学分,实践课程18学分,即可毕业,发给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师范)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可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七、课程设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