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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时间: 2018-07-30 13:03:15  浏览: 

一、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给主管领导审核,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报学校资产设备处。

二、由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四、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1、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及器材可以向外单位有偿出借。

 2、一千元以下的低值器材,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即可出借;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经系有关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

 3、借用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共同检查其完好情况,并登记设备借出归还登记本并签字确认完成归还手续。

 4、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事故或丢失后,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情,实验室应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并依具体情况报学院或校资产设备管理部门。

 5、凡查明属责任事故,当事人需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出借设备器材,如损坏或性能下降,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