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给主管领导审核,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报学校资产设备处。
二、由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四、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1、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及器材可以向外单位有偿出借。
2、一千元以下的低值器材,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即可出借;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经系有关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
3、借用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共同检查其完好情况,并登记设备借出归还登记本并签字确认完成归还手续。
4、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事故或丢失后,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情,实验室应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并依具体情况报学院或校资产设备管理部门。
5、凡查明属责任事故,当事人需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出借设备器材,如损坏或性能下降,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