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实验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学校有关教学设备管理的规定,本中心规定用于教学、科研等使用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除固定在实验室使用以外的部分,其余可供外借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主要借用对象仅限于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在一定时期开设相关专业课以及从事教研、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二、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优先满足教学需要,优先本院师生的教学需要。因私使用,概不出借。
三、借用者凭个人校园卡,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应按要求先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经审核批准,手续完备后,方可借用。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按规定要求须在责任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使用。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对于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筹安排,按需调配。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章办事。对于前来办理借用手续的师生,礼貌周到,一视同仁,严格履行设备借用手续。
六、教学计划内使用教学仪器、设备,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初将本课程教学仪器、设备外借使用情况提前申请和预约。因专业交流、讲座、会议竞赛、开放实验等因公临时使用也需提前申请和预约,如有冲突,优先满足教学使用。
七、仪器、设备借出前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与借用人当面确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配件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测试、检查,确认是否完好,有问题的地方要记录在案。
八、仪器、设备返还时必须经过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查验收,清点验收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如有损毁或丢失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设备管理员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审核,责任人应及时执行处理决定。对于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借用人应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妥善保管国有资产,遵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所借仪器、设备不得转借,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如出现以上违规情况,可停止其借用资格,并依规定处理。
十、仪器设备借用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并及时停止其一切实验设备的借用、使用。违纪情况严重、态度恶劣、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者,按照校纪处分。
十一、校内、中心以外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公共假期使用教学仪器、设备,非教学范围内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应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者须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并明确借用期限和责任人。院、校方统一组织的专业、社会实践活动,由院、校方与中心统一调配,统筹安排,不对个人借用设备。
十二、对于由个人借用,集体(小组)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借用人为责任人。如发生责任事故时,如集体(小组)愿意分担责任的,由集体(小组)协商分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管理规定由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争议,由实验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决定。